【中建西部建设一公司华能霞浦核电项目压水堆一期工程陆域形成工程用砂采购】

招标公告
行业: 核电 类别: 货物类 方式: 公开招标 状态: 招标中 地区: 福建
华能集团电子商务平台 HNZB2026-03-2-261-03

项目摘要

本项目为华能霞浦核电项目压水堆一期工程陆域形成工程用砂采购,由中建西部建设集团第一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华能招标有限公司代理。项目位于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长表岛,计划分三个标段供应约130万吨机制砂/海砂,用于陆域形成回填及排水砂垫层施工。标段一和二在南侧,工期自2026年5月30日至2027年1月30日;标段三在北侧,工期为2027年1月30日至5月30日。投标人须具备2021年以来至少一项合同额超200万元的建筑材料供应业绩,且不得为中核集团、华能集团或中建西部建设集团黑名单内企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9时,采用线上电子投标方式,不收取招标文件费用。项目属核电领域,涉及大规模砂石材料供应,对供货连续性与囤料能力有严格要求。

关键信息

投标截止
2026-04-27 09:00

资质要求

  •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对于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查办的涉法案件涉及到的行贿企业以及行贿人实际控制的企业,纳入涉案供应商“黑名单”管理的供应商,实行一票否决制;未在中核集团、华能集团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及采购活动暂停期的供应商名单中(已释放的除外)和未在中建西部建设集团第一有限公司分供方灰名单或黑名单名录中。
  •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7)对于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查办的涉法案件涉及到的行贿企业以及行贿人实际控制的企业,纳入涉案供应商“黑名单”管理的供应商,实行一票否决制;(8)未在中核集团、华能集团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及采购活动暂停期的供应商名单中(已释放的除外)和未在中建西部建设集团第一有限公司分供方灰名单或黑名单名录中。

业绩要求

  • 投标人自2021年01月0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至少1项合同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建筑材料供应业绩。供应业绩对应的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房建项目、高速公路项目、铁路项目、机场项目、港口项目、轨道交通(地铁)项目、水电站项目、核电项目、搅拌站(混凝土搅拌站配套建筑材料供应)等各类需提供建筑材料的相关项目。如为贸易商,贸易商自身业绩、所代理制造厂商的同类项目业绩,均等同于该贸易商业绩。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影印件(合同需清晰体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供应材料内容等关键信息)业绩证明材料,每项业绩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 投标人自2021年01月0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至少1项合同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建筑材料供应业绩。供应业绩对应的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房建项目、高速公路项目、铁路项目、机场项目、港口项目、轨道交通(地铁)项目、水电站项目、核电项目、搅拌站(混凝土搅拌站配套建筑材料供应)等各类需提供建筑材料的相关项目。如为贸易商,贸易商自身业绩、所代理制造厂商的同类项目业绩,均等同于该贸易商业绩。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影印件(合同需清晰体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供应材料内容等关键信息)业绩证明材料,每项业绩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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